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18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務人林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伍萬捌仟零柒拾叁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逾期開始,按月加計新台幣壹仟捌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