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款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間確認借款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本件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及裁判費:
一、本件本院台北簡易庭於98年3月27日以北簡隆民孝97北調字第857號函通知本件被告,原告已撤回起訴,是否屬實?(檢送該函供參考)。
二、如原告未撤回本件訴訟,原告迄未繳納本件裁判費,請依限繳納(查原告於起訴狀自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006,419元,應繳裁判費為161,688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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