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70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磐石百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53,409元(101,520×33.032=3,353,408.6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64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