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六月及十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月,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21109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