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8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價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債權不存在,原告並未表明債權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依首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訂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