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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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孟君 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