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孟君 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梁高賓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