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84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林栢齡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栢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林栢齡於民國92年9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截至101年4月23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新台幣15,486元整款項未付,連同截至101年4月23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新台幣16,918元整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債權人依法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林栢齡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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