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告 周俊宇 即 周碩柱 被告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汶達 即 吳阿堂 原告與被告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