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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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告 袁桂珍 被告 方寶齡
趙吉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即系爭抵押權所設定擔保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應補繳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