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029號聲請人 簡素蘭
周宸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顧訓娟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因本件被繼承人於108年9月12日死亡,台端等於108年
12月20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3個月期限,請於文到後7日內釋明聲請人等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死亡?為何未於第一時間知悉自己配偶、父親過世?為何直至108年11月2日始知悉被繼承人過世?聲請狀所稱,通知聲請人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哥哥」為何人(若被繼承人有其餘子女,請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死亡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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