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59號原告 吳昇峻 訴訟代理人 王仰桂 被告 陳飛龍
陳飛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被告 李宏達
李宏謀 李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預作言詞辯論終結準備。
二、兩造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確認下列事項,繕本逕寄對造:㈠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究竟有無請求被告負連帶責任(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參照)。
㈡被告陳飛龍、陳飛鵬2人所提證物12單據眾多,請將收入及
支出明細表訴外人 陳淑蓮 項下各項金額之計算依據,具體引用證物出處(附註本院卷頁)。
㈢原告應予確認被告陳飛龍、陳飛鵬2人關於歷年地價稅計算總金額47萬5731元部分(證物三),原告有無爭執。
㈣原告應提出原證31送達證書。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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