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貳壹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8月14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裕農三街口,查扣被告林聖哲持有海洛因1包(含袋重0.3公克,驗餘淨重為0.121公克)。嗣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179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98年10月14日處分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00年10月13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經查,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包係屬第一級毒品且為違禁物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乙紙在卷可稽,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檢驗後淨重為0.121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1790號卷第28頁)。是扣案之1包白色粉末為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自均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