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341號債權人 張鳳嬌 (即 趙錄雨 之繼承人)債權人 趙永和 (即趙錄雨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曾智群 (即 蔣仲興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曾智群之住所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曾智群住址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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