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周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柏榮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
元(上訴人請求返還高雄市○○區○○○段○○○○○號及1414地號
土地面積共68㎡×公告土地現值390元=26,520元,至於上訴人
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2,067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30日至返還
土地之日止按月再給付35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