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憲章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2月15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