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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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字第40號自訴人甲○○上列自訴人因被告乙○○詐欺等案件,提起自訴,經核其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起本件自訴,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蕭一弘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