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2月8日下午4時10分,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俊彥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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