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23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壹萬捌仟零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萬零捌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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