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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