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1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敏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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