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調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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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846號

聲請人 劉荃生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林尚儒 間聲請停止毀壞名譽行為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5日以109年度北司補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10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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