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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