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6號聲請人 侯忠武侯新登 之繼承人
侯錦年 即侯新登之繼承人 侯明秀 即侯新登之繼承人 侯金岑 即侯新登之繼承人 侯正文 即侯新登之繼承人相對人 王昭美蕭金柱 之繼承人
蕭盛螳 即蕭金柱之繼承人 蕭秋菊 即蕭金柱之繼承人 蕭綵瑩 即蕭金柱之繼承人 蕭信薇 即蕭金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債權人蕭金柱為保全對於原債務人侯新登給付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74年度全字第368號假扣押裁定准許原債權人蕭金柱供擔保後,得對原債務人侯新登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原債權人蕭金柱聲請對原債務人侯新登之財產(即坐落屏東市○○○段○○○○號土地)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因債務人侯新登嗣於民國84年7月22日死亡,其財產由聲請人侯忠武、侯錦年、侯明秀、侯金岑、侯正文等五人繼承,又原債權人蕭金柱其後亦於105年3月16日死亡,由相對人王昭美、蕭盛螳、蕭秋菊、蕭綵瑩、蕭信薇等五人繼承。綜上所陳,本件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假扣押請求之債權為起訴等情,聲請人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所陳之情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74年度全字第36
8號假扣押裁定案件、本院74年度執字2382號假扣押執行案件等卷宗核閱屬實,而原債務人侯新登死亡後,該假扣押之財產由聲請人五人繼承,此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又原債權人蕭金柱死亡後由相對人王昭美、蕭盛螳、蕭秋菊、蕭綵瑩、蕭信薇等五人繼承,亦有蕭金柱除戶謄本、蕭金柱之繼承系統表、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民事庭查詢蕭金柱之繼承人是否有聲明拋棄繼承之查詢表等件可稽。又原債權人蕭金柱、相對人王昭美、蕭盛螳、蕭秋菊、蕭綵瑩、蕭信薇等五人迄未對原債務人侯新登、聲請人侯忠武、侯錦年、侯明秀、侯金岑、侯正文等五人起訴之情,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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