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929號
原 告 黃玉華
被 告 廖瑞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4樓
之7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被告所有臺中市○○區○○
路○○○號5樓之7房屋,係同棟4、5層樓建物,被告房屋之浴
室於民國(下同)99年6月中旬起開始漏水,造成原告系爭
房屋浴室之輕鋼架天花板受上方漏水而潮濕損壞,期間原告
多次告知被告,均未獲改善,經原告聲請調解,亦無效果,
原告曾請訴外人統一國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機電
公司)派員至原告及被告房屋查看漏水原因,得知係被告房
屋浴室地板防水層滲水所致,且須由被告房屋內施工修繕,
始可改善滲漏水問題,惟被告仍不願修繕,被告房屋浴室滲
水已造成原告系爭房屋所有權之圓滿完整狀態,且造成原告
系爭房屋浴室之輕鋼架天花板受上方漏水而潮濕損壞,亦屬
侵害原告之權利,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新臺幣(下
同)2萬元、天花板毀損施工費用6000元及稅額1300元,合
計2萬7300元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本件並沒有證據證明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房
屋浴室並沒有明顯的漏洞及積水現象,被告家中浴室每天都
在使用,而原告家的漏水,並不是每天都漏水,調解委員曾
找水電工來抓漏,他們表示可能是防水層的問題,須要整個
敲掉,但是他們無法保證不再漏水,而且也有一定的保固期
間,除了敲掉的方式之外,被告主張用灌注的方式來處理,
且應由被告自其漏水處樓層下方用灌注的方式處理,即可達
到防漏水的目的,原告系爭房屋天花板輕鋼架應由原告自己
處理,與被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測量成果圖、地籍圖謄
本等件為證,復經原告聲請本院訊問證人 莊國榮 於本院102
年6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稱:「我在統一國際機電股
份有限公司上班,擔任水電師傅。」、「(經法官提示卷內
102年3月26日你們公司報價單)我有見過該報價單。」、「
估價單的開具原因,當時是因為原告的房子漏水,我們去勘
查抓漏。原告房子是在浴室天花板有漏水,當時我們到被告
五樓浴室與原告漏水處相對應上方的位置勘查防水層,當時
有跟被告說,因為被告家人洗澡,原告樓下就會漏水,所以
是防水層出現問題。當初開立估價單是因為防水層的問題而
開立,因為原告的天花板輕鋼架已經遭到漏水發生腐蝕所以
需要更換,我們有一併報價,這些都是修繕回復的必要費用
。」、「(問:當初你告訴被告漏水原因,被告如何回應?
)證人答:被告說他會自己處理,他說他們浴缸有用防水膠
處理過。」、「(漏水)是防水層的問題,因為如果是地板
內的水管漏水,因為有水壓的關係,即使上方住戶即被告家
人沒有使用浴室,也會漏水,但原告的漏水情形是屬於間斷
式的,而不是一直持續漏水,所以我們專業判斷是防水層的
問題。」等語在卷(詳見同日筆錄),是原告之主張應屬可
採。被告所辯各情,經核非屬可採。
㈡本件原告系爭房屋漏水原因係被告房屋浴室地板防水層滲水
所致,且須由被告房屋內施工修繕,始可改善滲漏水問題,
惟被告仍不願修繕,被告房屋浴室滲水已造成原告系爭房屋
所有權之圓滿完整狀態,且造成原告系爭房屋浴室之輕鋼架
天花板受上方漏水而潮濕損壞,亦屬侵害原告之權利,本件
依據原告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作用及侵權行為之關係,被告均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2萬
元、天花板毀損施工費用6000元及稅額1300元,合計2萬730
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即包括原告預繳裁判費1000元、證
人旅費5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