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7年8月5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98年7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於97年9月1日確定,於97年8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40994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0年2月2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7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