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74號
原告 謝士卿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婆 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適當、明確、完整之聲明(即各繼承人應就何被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為其與他人所共有,請求塗銷地上權人為「 謝細嬰 」之系爭地上權登記。惟「謝細嬰」於起訴前即已死亡,其繼承人中之「 謝智瑞 」亦於起訴前死亡。而原告前雖有以書狀表明追加「謝細嬰」之繼承人為被告之意,然上開繼承人迄今並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亦僅於起訴狀內聲明「謝細嬰」應終止及塗銷系爭地上權,惟遺漏關於「謝細嬰」之繼承人是否應辦理系爭地上權繼承登記部分,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適當、明確、完整之聲明(即各繼承人應就何被繼承人辦理何繼承登記)。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