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四二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龐比度有限公司 張靜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84年5月5日│19,829元│EA0000000││││純│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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