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顧櫻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素鳳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