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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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 楊四海 住屏東市○○里○鄰○○路○○○號代理人 蔡明家 住臺南市○○區○○路○○○號
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長榮大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長榮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長榮大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82年1月13日以台(82)高字第02062號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2年2月1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冊第27頁第223號)。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提請第八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長榮大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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