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85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凱鈞選任辯護人郭峻豪律師上列被告違反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關於「選任辯護人 鄭峻豪 律師」,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郭峻豪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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