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債權人 葉英杰 上列債權人葉英杰因與債務人 林靖珣杉德 茶行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英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杉德茶行非林靖珣之獨資商行,故請確認「杉德茶行林靖珣」是否有誤,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之。
二、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一併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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