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0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有53,460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