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 陳裕洲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被告 賴張善 訴訟代理人 賴明進
賴明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院105年5月16日之勘驗測量筆錄就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使用現況,記載為「由『被告』種植柚子並搭建鐵皮農舍」,上開「被告」應為「原告」之誤,本院擬更正上開筆錄,兩造就此如有意見,請於七日內具狀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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