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博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1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博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博智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附表編號1至3曾經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之內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及編號1至3之備註欄記載有誤,爰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遲中慧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附表:受刑人楊博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備註│││││├───┬────┬────┼───┬────┬────┤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或易服社││││││││││││日期│會勞動之│││號││││││││││案件││├─┼──┼───┼────┼───┼────┼────┼───┼────┼────┼────┼────┤│1│詐欺│有期徒│97年4月│臺灣高│100年度│100年7│臺灣高│100年度│100年7│否│臺北地檢││││刑8月│14日│等法院│上訴字第│月26日│等法院│上訴字第│月26日││100年度│││││││136號│││136號│││執緩字第│││││││││││││418號(│││││││││││││編號1至│├─┼──┼───┼────┼───┼────┼────┼───┼────┼────┼────┤編號3曾││2│偽造│有期徒│97年6月│臺灣高│100年度│100年7│臺灣高│100年度│100年8│否│經定應執│││文書│刑7月│3日或4│等法院│上訴字第│月26日│等法院│上訴字第│月30日││行刑有期│││││日││136號│││136號│││徒刑1年│││││││││││││3月)││││││││││││││├─┼──┼───┼────┼───┼────┼────┼───┼────┼────┼────┤││3│偽造│有期徒│97年6月│臺灣高│100年度│100年7│臺灣高│100年度│100年8│否││││文書│刑7月│下旬之某│等法院│上訴字第│月26日│等法院│上訴字第│月30日│││││││日││136號│││136號││││││││││││││││││││││││││││││├─┼──┼───┼────┼───┼────┼────┼───┼────┼────┼────┼────┤│4│詐欺│有期徒│96年10月│臺灣高│101年度│101年7│臺灣高│101年度│101年7│否│新北地檢││││刑7月│17日│等法院│上易字第│月12日│等法院│上易字第│月12日││101年度│││││││999號│││999號│││執字第│││││││││││││11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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