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為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七九三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偉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所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所核發移轉命令、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陷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然伊所有之薪資債權除維持一己基本生活所需外,尚須扶養三名小孩,若伊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遭強制執行,將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為維持基本生活及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停止對伊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云云。
三、經查,依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執行命令即本院98年1月17日士院木98司執智字第1793號所核發執行命,係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偉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觀諸聲請人所提之財產資料,每月薪資為其主要收入來源,若禁止聲請人即債務人在新臺幣(下同)6萬768元範圍內收取第三人偉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以保全處分期間原則上不逾60日,至多120日之規定觀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參照),將影響關係至深之他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為利債權人公平受償,並有停止上開扣押之薪資債權移轉予執行債權人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保全處分。衡酌為利於更生程序之後能將薪資所得公平清償予債權人,且實難期待聲請人會留存款項供債權人公平受償,是認聲請人對於第三人偉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2萬5000元,除酌留其中2/3供債務人及其家屬維持日常生活所需外,仍有繼續扣押1/3薪資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停止扣押之聲請,仍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