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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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告 鄭堃煒
陳薇光 原告與被告 鄭金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被害人或本法第6條之人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起訴請求本法第9條第1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五、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父母、配偶及子女。同法第9條第1項第1、2、3、5款、第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等為被害人 鄭聖霖 之父母,被害人鄭聖霖因被告之駕車過失行為而死亡,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鄭堃煒新臺幣(下同)6,510,797元及原告陳薇光6,150,132元,合計12,660,929元,原共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3,496元,惟依前揭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規定,其中醫療費、殯葬費、法定扶養義務金額及精神慰撫金於法定範圍內之請求,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茲就原告應納之裁判費計算如下:
㈠原告鄭堃煒請求被告給付之醫療費4,515元、殯葬費中之300
,000元、法定扶養費用中之1,000,000元、精神慰撫金中之400,000元部分,未逾前揭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數額,依前揭規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於超過上開數額之殯葬費35,150元、法定扶養費用150,132元及精神慰撫金4,600,000元部分,及非屬前揭條文規定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用之機車損害21,000元,合計4,806,282元,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㈡原告陳薇光請求被告給付法定扶養費用中之1,000,000元、
精神慰撫金中之400,000元部分,未逾前揭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數額,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於超過上開數額之法定扶養費用150,132元及精神慰撫金4,600,000元,合計4,750,132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㈢綜上,原告2人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繳納裁判費部分,合計為9,556,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44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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