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15號上訴人 張忠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勞訴字第315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9160元(17280x9+17880x3=2091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