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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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13號上訴人城市農夫花卉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宜芳 被上訴人 呂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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