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訴人 鄭堃煒
陳薇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複代理人 洪雅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鄭金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仟壹佰陸拾貳元。
理由
一、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核其等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新台幣(下同)7,249,916元(計算式:3,724,850+3,525,066=7,249,916),第二審應徵裁判費為109,162元,未據繳納,雖上訴人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駁回,即仍應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