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531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6月,並由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843號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41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入監執行,98年8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31日矯司字第0980906791號函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