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5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件為強制辯護案件,伊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提出申請辯護律師,尚在審核,是本件98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之第二審法官審理過程顯有偏頗之虞,足以危害當事人權益,影響判決結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即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限於繫屬中之案件,始得聲請,如案件尚未繫屬或已審結,自均無聲請迴避之必要。經查,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案件,業已於民國98年8月25日宣示判決,有判決在卷可參,該案件已脫離本院繫屬,聲請該案審理法官等人迴避,已無實益,是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