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聚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