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66號上訴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蔣偉寧 被上訴人國立空中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繼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2年度重上字第6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31,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9,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