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洪淑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