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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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888號聲請人 白偉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8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宏陽 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7月31日│6,714元│CY0000000│││限公司黃松共│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002│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8月31日│26,359元│CY0000000│││限公司黃松共│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003│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8月31日│26,856元│CY0000000│││限公司黃松共│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004│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8月25日│9,469元│CY0000000│││限公司黃松共│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005│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8月31日│7,800元│CY0000000│││限公司黃松共│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006│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9月30日│11,504元│CY0000000│││限公司黃松共│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007│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9月30日│53,540元│CY0000000│││限公司黃松共│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008│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9月30日│20,315元│CY0000000│││限公司黃松共│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009│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9月30日│26,856元│CY0000000│││限公司黃松共│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010│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9月30日│6,500元│CY0000000│││限公司黃松共│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