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基小字第1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五,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溫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