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7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聖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聖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戴聖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就附表6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本院、最高法院先後駁回受刑人附表編號3、4、5、6之上訴,本院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附表:受刑人戴聖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幫助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7日起至│100年9月29日起至│100年5月24日起至│││100年6月2日止│100年10月5日止│100年6月11日止│├──────┼──────────┼──────────┼──────────┤│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案號│字第29422號等│字第29422號等│字第29422號等│├─┬────┼──────────┼──────────┼──────────┤│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38、│101年度訴字第138、│101年度上訴字第2702││實││262號│262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8日│101年8月8日│102年4月25日│├─┼────┼──────────┼──────────┼──────────┤│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38、│101年度訴字第138、│102年度台上字第3841││決││262號│262號│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102年9月26日│└──────┴─────────────────────┴──────────┘┌──────┬──────────┬──────────┬──────────┐│編號│4│5│6│├──────┼──────────┼──────────┼──────────┤│罪名│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8日起至100│100年10月24日起至│100年12月2日起至│││年10月22日止│100年10月29日止│100年12月6日止│├──────┼──────────┼──────────┼──────────┤│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案號│字第29422號等│字第29422號等│字第29422號等│├─┬────┼──────────┼──────────┼──────────┤│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702│101年度上訴字第2702│101年度上訴字第270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841│102年度台上字第3841│102年度台上字第3841││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2年9月26日│102年9月26日│1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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