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訴易字第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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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訴易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易字第60號原告 車麗屋 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訴訟代理人 陳春福 被告 陳霖輝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102年度附民字第21號),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聲明:被告陳霖輝(下稱陳霖輝)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萬5,1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嗣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本院訴訟程序進行中,減縮請求金額為25萬2,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51頁),揆諸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陳霖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陳霖輝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與原共同被告 林揚茗 (與原告訴訟外和解後經原告撤回起訴)、 陳宏昌 (與原告另成立訴訟上和解)共同竊取伊公司所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產品,並將竊得產品變賣花用,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陳霖輝賠償其中之25萬2,552元。並聲明:
陳霖輝應給付原告25萬2,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陳霖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林揚茗、陳宏昌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730號刑事案件偵、審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原告所屬門市分店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附於刑事案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調前開刑事案卷核閱確認無訛);且經本院刑事案件審理結果,亦同此認定,有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可佐(見本院卷第3至9頁)。陳霖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2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陳霖輝與林揚茗、陳宏昌共同於附表所示時、地,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產品變賣花用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核其等所為,係侵害原告就前開產品之所有權,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就其所受損害(合計為29萬8元),向共同侵權行為人之一之陳霖輝,請求賠償其中之25萬2,552元,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本件依原告聲請對陳霖輝所為公示送達,於102年10月11日黏貼於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見本院卷第3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經20日即102年10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是原告對陳霖輝前開未定期限損害賠償債務,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1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亦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陳霖輝給付25萬2,552元,及自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末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以刑事訴訟程序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限。本件原告起訴之侵權行為事實,固尚包括101年1月15日原告台南店之遭竊事實(見附民卷第2頁),其主張遭竊之產品除附表所列之物外,尚包括其他產品合計56萬5,104元(見附民卷第5頁)。依前開說明,原告除附表所示時、地所遭竊產品外之其他損害(即逾29萬8元部分),非刑事訴訟程序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原非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於本件聲明僅就其主張之全部損害為部分之請求,且請求之金額未逾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金額,自無庸就原告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因事實主張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韻雅附表:
┌─┬────┬────┬──────────────┬────┐│編│時間│地點│竊盜所得財物│共同侵權││號│││(單位:新臺幣)│行為人│├─┼────┼────┼──────────────┼────┤│1│100年11│○○市○│1.DEFIZD顯示器1台│陳宏昌│││月17日19│○區○○│(價值2萬5,000元)│林揚茗│││時許│○路000│2.DEFI水溫感應器1台│││││號│(價值6,000元)││││││3.DEFI油溫感應器1台│││││ 車麗屋公 │(價值6,000元)│││││司○○○│4.DEFI油壓感應器1台│││││○店│(價值8,500元)││││││5.DEFI三代控制盒1台││││││(價值8,000元)││││││6.TRUST多功顯示器2台││││││(價值3萬9,000元)│││││├──────────────┤│││││總計:9萬2,500元││├─┼────┼────┼──────────────┼────┤│2│100年11│○○縣○│1.D1SPEC水溫表1台│陳宏昌│││月24日21│○鎮○○│(價值2,600元)││││時許│路000號│2.D1SPEC油溫表1台││││││(價值2,600元)│││││車麗屋公│3.D1SPEC油壓表1台│││││司○○○│(價值4,000元)│││││○店│4.GREDDYTOUCHOBD2多功能顯││││││示器1組(價值1萬9,500元)││││││5.CASSPEED競技考耳1組││││││(價值2萬5,000元)│││││├──────────────┤│││││總計:5萬3,700元││├─┼────┼────┼──────────────┼────┤│3│100年12│○○市○│1.DEFI高反差油溫錶│陳宏昌│││月11日17│○區○○│(價值6,588元)││││時許│路0段000│2.DEFI高反差水溫錶│││││號│(價值6,588元)│││││├──────────────┤││││車麗屋○│總計:1萬3,176元│││││○○○店│││├─┼────┼────┼──────────────┼────┤│4│100年12│○○市○│1.DEFI高反差琥珀色水溫表│陳宏昌│││月11或12│○區○○│(價值8,888元)││││日│路0段000│2.DEFI高反差琥珀色油溫表│││││號│(價值6,888元)││││││3.DEFI高反差琥珀色油壓表│││││車麗屋公│(價值6,888元)│││││司○○店│4.DEFI第二代電子表控制器││││││(價值4,288元)││││││5.GREDDYTOUCHOBD2多功能顯││││││示器(價值1萬9,500元)││││││6.MOMO大凹方向盤350mm││││││(價值8,500元)││││││7.NARDICLASSIC方盤330mm││││││(價值9,800元)│││││├──────────────┤│││││總計:6萬4,752元││├─┼────┼────┼──────────────┼────┤│5│100年12│○○市○│1.ALPINEMP3SUB音響主機1台│陳宏昌│││月25日17│○區○○│(價值1萬8,000元)│林揚茗│││時許│路0段00│2.PAPAGOP2高品質行車紀錄器│││││號│1台(價值8,500元)││││││3.藍版E-MANGE供油電腦1台│││││ 麗車坊公 │(價值8,000元)│││││司○○市│4.高亮度晝行燈35WMCDRL1組│││││○○店│(價值1,800元)││││││5.HOLLYWOODMP3USB音響主機││││││1台(價值3,380元)││││││6.PIONEER單片MP3前置USB音││││││響主機1台(價值9,900元)││││││7.JVC單片MP3前置USB音響主││││││機1台(價值5,500元)││││││8.PIONEER單片MP3USBSD卡主││││││機1台(價值1萬800元)│││││││││││├──────────────┤│││││總計:6萬5,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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