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坤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坤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坤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99年
5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嗣於101年4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
4年確定。嗣因被告於緩刑期內故意再犯下列⑵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遭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經本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222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⑵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⑴⑵⑶所列各罪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426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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