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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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7號、101年度執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宏因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及偽證罪2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是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又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部分,乃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0年7月29日,以100年度易字第4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年10月6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2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偽證罪部分,係經本院於100年6月27日,以100年訴字第15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受刑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1661號案件審理中,受刑人於100年12月27日撤回上訴確定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及撤回上訴聲請書等附卷可參。惟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既係以被告之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等規定駁回其上訴;再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係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是以,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均未為實體之判決,揆諸上揭判決意旨,均非屬「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準此,則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其判決日乃為100年7月29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雖係本院,然判決日乃為100年6月27日甚明。基此,本件自應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當由該院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為是,本院並非最後判決之事實審法院,從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16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日│99年2月3日││├───────┼────────┼────────┼────────┤│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號│偵字第2673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聲請書誤載為南││││││投地檢,應予更正││││││)││││最後├────┼────────┼────────┼────────┤│事實│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8│100年度訴字第151│││審││號│3號│││├────┼────────┼────────┼────────┤││判決日期│100年7月29日│100年6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中地院│││││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51│││││1287號│3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6日│100年12月27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73號│執字第954號││└───────┴────────┴────────┴────────┘